罪犯赵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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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34: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0号

 

  罪犯赵静,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湘0406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赵静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000元(已追缴)。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10分;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6分;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37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

附:罪犯赵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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