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8号
罪犯赵立云,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05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立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二千三百元);追缴被告人赵立云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七百元),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2021年7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立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3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近两年月均消费仅263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判项3000元。系病犯,患有: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导管感染;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不稳定型心绞痛 心功能Ⅱ级;4.双肾多发性结石 右肾积水; 5中度贫血;6.小儿麻痹症后遗症。现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病重,其病情符合湘司发【2021】15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立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赵立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