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1号
罪犯赵威,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赵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阚武义、赵威退赔被害人孟煜人民币272680元;三、责令被告人阚武义、赵威退赔被害人黄兆锋人民币589154元(本次缴纳3000元)。被告人赵威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2月、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4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6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且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215.85元,故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赵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