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以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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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38: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2号

 

  罪犯钟以华,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1年2月21日减刑释放;200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湘068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以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责令退赔46802元(原缴纳12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止,2018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7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以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6分;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属于特定从严对象,且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419.9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以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钟以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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