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得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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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40: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8号

 

  罪犯周得红,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8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得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期间已缴纳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得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7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3次,并余4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得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得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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