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0号
罪犯周光,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光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湘06刑终263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该犯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周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已缴15000元,本次缴纳35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2019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5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3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