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0号
罪犯周军,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军的退赔款依法按比例发还相应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共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已履行)。被告人周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6月至7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该犯有一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现象: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该犯有两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5月9日与他犯发生争执,扣10分;2022年10月10日与他犯谩骂、争吵,扣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2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一人犯数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