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9号
罪犯周龙生,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湘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龙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9000元,本次缴纳11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2017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7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龙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4月、6月、11月至2023年2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90分;2022年7月至9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奖励分45分;2023年3月至7月为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50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5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两次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龙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龙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