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群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45: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4号

 

  罪犯周群,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湘03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4500元);被告人周群违法获利10000元(已追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202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1年11-12月因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4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30分;2022年1-6月、2023年5月因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分别加考核分15分;2022年7-12月、2023年3-4月、6-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10分;2023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8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两次扣分现象:2021年11月因管理不善,成品已出库未及时开票,造成经济损失521元,扣考核分30分;2022年10月因行为规范意识差,不听警官指挥,扣考核分5分;除此之外,再无扣考核分现象。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两次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服刑期间有违规现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

附:罪犯周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