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伟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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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46: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7号

 

  罪犯周伟良,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清),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33年2月5日止,201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8月5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伟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分8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四级,2022年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6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2023年1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6分。2022年8月该犯因与同犯争吵被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2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次扣分,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伟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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