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7号
罪犯周元,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市人,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02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周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苏景标、孙志峰、周元、罗鑫林、杨海丰共同退赔被害人唐芙蓉经济损失人民币1502306元(原已退赔完毕);被告人周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元及其同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以(2021)湘02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7月、9-10月、12月、2023年1-2月、5-7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上述月份当月均能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2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1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周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