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振宇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48: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4号

 

  罪犯周振宇,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周振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二、追缴被告人周振宇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已履行),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振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1至3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劳动分8分;在2023年4至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劳动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1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振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振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