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4号
罪犯周宗扣,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安徽省东至县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湘068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宗扣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2000000元,追缴被告人周宗扣的违法所得59722999元(本次缴纳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宗扣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4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1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2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宗扣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年度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421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追缴200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宗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宗扣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