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8号
罪犯朱江,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0121刑初8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江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7月、9月、2023年1-4月、7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上述几月当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0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朱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朱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