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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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52: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2号

 

  罪犯朱隐,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京0105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朱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本次缴纳45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朱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京03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202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扣考核分现象:2021年12月没按规定报告工具情况,扣考核分10分;除此之外,再无扣考核分现象。该犯2022年1月、3-4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6分;2022年6月、8-12月、2023年1-3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8分;2023年4月因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加考核分10分;2023年5-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5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7日

附:罪犯朱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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