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8号
罪犯邹岳龙,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湘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岳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邹岳龙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湘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岳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年二季度、三季度,认真落实夹控危险分子制度,分别获奖励分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6月至8月、2023年1月、5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2月至4月、6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64分。该犯2020年12月25日在生产区不听从干警指挥,被扣考核分30分。2021年12月与他犯在车间发生推拉争执,扣考核分20分。2023年3月在车间打架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2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判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且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多次违规扣分,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岳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邹岳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