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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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23 17:29: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湘阴监狱减(有)字第003号


罪犯王进,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前台村二组90号。现押湖南省湘阴监狱。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即:2022年12月帮助他犯生活卡进行超额消费行为。该犯自2023年9月转入我狱以来,有明显好转,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血透病犯护理员工作,能服从警察管理,完成各项布置,坚守护理岗位,努力完成各项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1月30日共获得表扬2次,并余1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刑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初犯从犯,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8日

 

 

附:罪犯王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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