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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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23 17:33: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湘阴监狱减(有)字第001号


罪犯周科,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龙田镇七里村。现押湖南省湘阴监狱,系初犯。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湘0124刑初4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1226日起至2024625日止,202010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即:2023年2月违规往他犯银行卡转账用于自身监内消费,扣其监管改造分20分,自2023年9月转入我狱服刑以来,有明显好转,该犯目前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系监区病犯护理员,从事监区值班员岗位,能服从警察管理,完成各项布置,坚守护理岗位,努力完成各项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2月1日共获得表扬5个,并余332分。该犯原判罚金一万五千元元,本次履行罚金一万五千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刑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主犯,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予以减刑肆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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