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7号
罪犯鲍乃钊,男,194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东城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2005)长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乃钊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鲍乃钊、黄家骧、徐顺安、赵立贪污、职务侵占犯罪所得及徐顺安以鹏远公司账外资金16.4228万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三千元)购置的房产,发还鹏远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单位;追缴鲍乃钊、黄家骧受贿、商业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驳回鲍乃钊上诉。刑期自,200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9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9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服刑期至2024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鲍乃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扣30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19年1月,该犯在检查中发现私藏或使用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以及未经监狱许可的其他物品,扣考核分30分。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9次,并余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鲍乃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已年满八十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4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减刑,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但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属法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乃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鲍乃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