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2号
罪犯陈鹏,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8)鄂282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鹏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鄂28刑终223号刑事裁定,上诉人陈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高利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3000元;原缴纳139230.59元,没收名下鄂QKQ416路虎极光越野车一辆、鄂ENB416起亚轿车一辆)。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36年7月11日止,2019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鹏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7分,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4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涉黑犯罪,且有七项罪名,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