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一楠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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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1:42: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8号

 

罪犯许一楠,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湘061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一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原已缴纳完毕)。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一楠的各国货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部分折抵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后,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许一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06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一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4月、5月、7月、9月、12月该犯从事非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三类1级,共获奖励分6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2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一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许一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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