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2号
罪犯曾光,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7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五万元);被告人曾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期间本次缴纳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曾光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6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各奖8分;2022年7、8、11和2023年1-5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各奖10分;2023年8月,该犯从事非生产岗位,定岗三类一级,完成定额100.0%,奖10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4次,并余1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蒸湘区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认为可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曾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