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耿明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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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1:55: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61号

 

罪犯陈耿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1年7月因强迫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京0107刑初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耿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缴纳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云晶人民币9700元;退赔被害人耿艳人民币36000元(本次共计履行45700元)。被告人陈耿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京01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2021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耿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12月、2023年1月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5%以上,且劳动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奖励分12分;2023年7月至10月,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奖励分4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0月表扬2次,并余43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新化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耿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陈耿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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