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0号
罪犯陈浩,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011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二万元)。被告人陈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8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8月至10月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2次,并余3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湘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其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陈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