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聚胜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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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2:02: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1号

 

罪犯陈聚胜,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莘县人,住山东省莘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聚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2021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聚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1年9月、12月;2022年1至4月、6至10月、12月;2023年1月、4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97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5次,并余3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其可适用社区矫正,基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聚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陈聚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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