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立钦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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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4:36: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7号

 

罪犯戴立钦,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湘012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立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立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3月、5月至9月、2023年2月至3月、7月至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08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4次,并余4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立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戴立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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