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5号
罪犯高亢,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1、被告人高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50万元)。2、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高亢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已缴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6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4月30日,被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6月、2023年9月至10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本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获劳动奖励分8分;2022年7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劳动定级为3类1级,本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获劳动奖励分10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3次,并余3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长沙市开福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可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附:罪犯高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