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四权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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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5:19: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41号

   

罪犯蒋四权,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湘0502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四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756801.5元(已履行)。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2021年4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四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10月,2023年4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52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5次,并余4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所在村与调查评估小组认为其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四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4日

附:罪犯蒋四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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