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黎明胜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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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5:32: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4号

 

罪犯黎明胜,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明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没收被告人黎明胜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湘06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明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5月、6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2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1次,并余3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岳阳市云溪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明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黎明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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