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继权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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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5:35: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9号

 

罪犯李继权,男,1995年1月5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李继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已缴纳)。二、已由被告人李继权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53.2元(已缴纳),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继权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2月、2023年1月至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奖励分165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2次,并余4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父亲愿意做家庭监管人,村委会愿意对其监管,村书记朱誉民愿意对其进行监督教育,调查组和司法所认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李继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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