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林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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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5:40: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8号

   

罪犯李林,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5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1月、3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6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2次,并余2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李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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