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9号
罪犯刘立文,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立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立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4月、6月、7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8分,该犯2023年9月、10月劳动定级为3类1级、3类2级,系非生产性岗位,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8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2次,并余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立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刘立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