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43号
罪犯罗洋,男,200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8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9月、10月、12月、2023年1月至2月、4月至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奖励分163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3次,并余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系未成年犯罪,湘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罗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