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40号
罪犯欧阳豪,男,200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湘1126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欧阳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215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4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各奖6分;2023年5-10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各奖10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2次,并余43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宁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可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欧阳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