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45号
罪犯盛征,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8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次已缴纳三十万元),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所得款六万元,亲属代为退缴的非法所得款九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盛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6月30日,该犯违反作息规定,私自洗澡,扣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1月、5月,每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5次,并余2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德清县司法局认为其实施社区矫正对所居住村未见明显不良影响,对社会未见明显危险性,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征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盛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