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3号
罪犯史庭涛,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庭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完毕),追缴被告人史庭涛、史习球违法所得人民币12921元(已缴纳完毕)。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庭涛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史庭涛自2021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0分。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4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3次,并余17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庭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史庭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