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杭俊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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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6:32: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7号

 

罪犯宋杭俊,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住云南省泸西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湘0121刑初9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杭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10000元);扣押被告人宋杭俊的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杭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3年9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分8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1次,并余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父亲愿意承担保证人监管责任,所在村委会愿意协助管理,在社区服刑社会危害不大,适宜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杭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宋杭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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