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6号
罪犯周宏亮,男,199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宏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宏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湘01刑终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宏亮自2021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月至3月、5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本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获劳动奖励分8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2次,并余38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浏阳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再犯罪风险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宏亮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附:罪犯周宏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