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应林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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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6:44: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4号

 

罪犯朱应林,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应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五千三百二十五元(已履行)。刑期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应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3月至7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46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2次,并余5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平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认为其可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应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朱应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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