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合意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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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9 17:01: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49号

 

罪犯刘合意,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1)湘05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合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湘05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合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4月每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2次,并余4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遵守监规监纪,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新邵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合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刘合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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