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3号
罪犯王洪滔,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湘06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洪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2017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洪滔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0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1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未存在社会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滔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2日
附:罪犯王洪滔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