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0号
罪犯窦庆威,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湘011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窦庆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窦庆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9月、11月、12月;2023年2月至8月、10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68分。2021年8月1日,该犯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考核分5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庆威予以减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窦庆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