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45号
罪犯郭海军,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渭南市人,住河南省登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0日作出(2022)湘0691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海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1月-3月、5月、8月-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考核分6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海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郭海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