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40号
罪犯黄国杰,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35号刑事判决,1、认定被告人黄国杰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2、被告人黄国杰、黄林国、邱达铭共同违法所得1750170元(已缴纳),予以追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国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26日与他犯打架,情节轻微,扣考核分5分。如:该犯在2022年10月-12月、2023年1月-8月、10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2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且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黄国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