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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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7: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0号

 

罪犯黄龙,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缴纳15000元);被告人黄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本次缴纳1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4月至7月、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黄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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