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景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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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9: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3号

 

罪犯雷景球,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19)湘020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景球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3055.75元(已缴纳)。被告人雷景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02刑终3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雷景球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雷景球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景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严重违规行为,即:2021年8月3日打乱互监组负连带责任扣150分。在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2021年10月参加自学考试《旅游经济学》《市场信息学》分别考60分,奖考核分10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定级为三类二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雷景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且其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本案中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人员偷工减料施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涉案工程红旗闸堤段溃堤造成财物损失一亿余元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景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雷景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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