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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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8: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3号

 

罪犯刘科,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湘138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刘科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已履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3月至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10月、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49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科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刘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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