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欧阳海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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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0: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4号

 

罪犯欧阳海波,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湘112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欧阳海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二、对被告人欧阳海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0元(已履行),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欧阳海波的OPPO手机1台、身份证1张、现金人民币1540元、银行卡8张、钥匙1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4-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51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海波予以减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欧阳海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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