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5号
罪犯彭程,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1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缴纳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夏忠强经济损失人民币2288元(已退赔)。刑期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9月、12月、2023年4月至8月劳动能力定级为1类3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10月、11月劳动能力定级为1类4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彭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彭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