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号
罪犯沈希理,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希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依法没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董焕东、沈希理、余贤珍处扣押的现金310000元(已没收)以及手机、点钞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2021年3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8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希理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5月、8月、10月至12月、2023年2月、5月、7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31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希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沈希理卷宗材料共1卷1册